您怎么和孩子相处?
您挖苦过孩子吗?您冷落过孩子吗?您会不会有时不理孩子?
更进一步,您骂过孩子、打过孩子吗?
您认为这样的管教方式合理吗?您听说过孩子的参与权、话语权、支配财产权吗?
其实,您在和孩子相处的过程中,您可能对很多儿童的权益都不了解。小编请您静下心来读读这篇文章,看看您有没有在无意中侵犯孩子的权益。
两会前,中国家庭教育传媒联盟面向中国教育新闻网、中国教育报和中国网的读者和网民进行了一项微调查:“儿童权利知多少”。 调查结果显示,53%的家长表示,虽然知道不对,但偶尔还是实在忍不住会对孩子进行打骂、罚站和不让吃饭等体罚。只有23%的家长从不挖苦、冷落、不理睬孩子,对孩子进行冷暴力。31%的家长会诚恳地向孩子承认和检讨自己的不足。65%的家长表示会经常陪伴孩子,并进行有深度的亲子交流。
“问卷结果让我们感到,越来越多的父母开始意识到儿童享有各种各样的权利,尽管在有些问题上可能认识得比较深刻,有些问题认识还不够。但是总体来说,这是一个好的现象。”中共十八大代表、北京市人大代表、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,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委会主任佟丽华说。 生存权、受保护权:孩子不是父母想打就能打案例:
佟丽华有一次在电视台做节目,有一个视频让他至今印象深刻。开始邻居总听到隔壁把孩子打得叫得非常凄惨,没法睡觉。后来等到凌晨1、2点钟的时候,终于声音安静下来,邻居说终于可以睡觉了,等到第二天早上听说孩子被打死了。
“一个小孩被自己的亲人、父母打死打残,他面临的是绝望、恐惧和暴力,而他自己没有办法。我们很长时期内,没有救急手段。”佟丽华说。
分析:
佟丽华曾经就媒体公开报道的家庭暴力的案件,做过一个统计,媒体公开报道的近700件案件中,有359个是被打死的。虽然虐待致死的是极端案件,但在日常生活中,仍有一些家长认为,自己孩子,想怎么打,怎么骂都是可以的,是家务事。
真的是这样吗?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在家庭保护章节中,指出: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,禁止虐待、遗弃未成年人,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。
“大部分的父母亲觉得,孩子是自己的,是我的私人的权利、私有财产,所以我怎么对他是我的权利。”朱永新说。
难道大人就不能管孩子了?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关颖指出,父母有教育、管理孩子的权利,但孩子只要来到世上,就获得了生存的权利,无论是怎样的家庭状况,父母面临怎样的不利因素,无论孩子是丑是俊、是伤病是残疾,父母都没有权利扼杀、抛弃、漠视这个生命,家庭有责任为孩子的健康生存创造条件、提供保障,尊重他们作为人的尊严,否则就是违法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明确规定: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、发展权、受保护权、参与权等权利。关颖指出,生存权是享有生命权、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。发展权是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。受保护权是指享有不受歧视、虐待和忽视的权利。参与权是有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、发表意见的权利。
对于不合格父母,1987年《民法通则》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问题: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,应当承担责任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,撤销监护人的资格。”
佟丽华说,所谓撤销监护人资格,就是父母不合格,不配做父母,从血缘上,父母跟子女的关系谁也改变不了,但是法律关系,也就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。
受教育权:辍学不是父母说辍就能辍案例:
“以为孩子是自己的,上不上学由自己说了算,没想到不让孩子上学还违法了。”近日,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村民阿某拒不履行监护人法定义务,不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被告上法庭,成了邻居们议论的对象。
阿某被告上法庭,在和田地区并非个例。因不履行监护人法定义务、不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,该地区今年先后有44名家长被告上法庭。经审理,法院判决要求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监护人法定义务,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。
分析:
和田地区教育局工委书记唐勇说:不送孩子上学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家长算“经济账”。部分家长认为,孩子是劳动力,与其到学校读书,不如让孩子帮着父母做生意、种地或者外出打工。这样一来,相当于一个月有2000元的收入,家长们担心,孩子去上学了,这笔收入就没有了。
其实,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问题,早有规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明确规定: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,国家、社会、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,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完成义务教育,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明确规定: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。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、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,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。
发展权:弹琴不是父母强制弹就要弹案例:
孩子不爱弹琴,可有的家长丝毫不征求孩子的意见,把孩子硬逼到钢琴前!
分析:
“孩子不是个人的财产,他是独立的主体,是国家的、是社会的,是有自己独立的主权的,可惜这一点许多家长很难理解。”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指出,儿童权利中受保护权被忽视首当其冲,比如肢体虐待、精神虐待、网络虐待、媒体虐待,随处可见;其次是参与权,理解起来不难,但是家长往往不知道如何培养孩子参与的能力;再其次是发展权,家长的理解比较片面,过于重视智力发展,忽视其他方面的发展。
其实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对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和发展权等早就有明确规定: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、发展权、受保护权、参与权等权利。
关颖认为:“儿童是发展中的人,享有发展的权利,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、心理、精神、道德等全面发展的条件。”
“发展权,并不是说父母去发展孩子,而是孩子拥有自身的自由的发展的这样一个时间、空间和方向这样的权利。”朱永新说,一个方面,父母要给与必要的指导,但,因为任何发展都是基于个体生命的发展,家长也应该注意,如何针对孩子的潜能,针对孩子的兴趣,针对孩子的个性,针对孩子的包括他的行为习惯、认知风格,那么帮助他成为自己。
很多父母亲还是希望孩子按照他的想法去成长,孩子没有自由生长的权利,很多情况是父母认为什么重要就让孩子去学什么,而不是孩子觉得什么有兴趣就让他去学什么。
“他有选择权,他才会有负责任,才会有责任感,他没有选择权他就没有责任感,所以所有的事情最后他就推到父母身上,认为都是父母惹的祸。我们现在很多补习班,不是不可以送孩子到补习班,第一要不要到补习班,孩子自己选,我不叫你去。第二,到什么补习班,你想学什么你自己选,如果把选择权交给孩子,他再苦再累他不会抱怨你,因为是他自己选的。父母不用强制他让孩子自己选择,他很可能选择出和你父母意愿一致的这样一种选择,那么这个时候他也不抱怨,责任就是他自己承担。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你过度保护也是侵权,侵权了他自己的参与权、表达权。”佟丽华说。
隐私权:信件不是父母想看就能看 案例:
“一次无意间,你看见你的父母正偷偷看你的信件、日记,你会怎么做呢?”网友爱迪提出了这个问题。“也许怕你学坏吧,可怜天下父母心,纠正你不良习惯,让他们省省心。同学,朋友寄你的信件,你的日记,他们看了几次就不会再看的,因为你没有什么好隐瞒他们什么的,人正不怕影子斜嘛。”热心网友这样回复。
很多网友在回忆起自己日记被偷看的经历,纷纷吐槽:
网友aileengirl回忆:我初中写日记的时候,有一次发现我妈看了,从那以后,我再没写过一笔日子,想想有点遗憾啊。
王萍(化名)一次回房间突然看见妈妈在看自己的日记,王萍很生气,而妈妈还很有理地说:“你人都是我生的,看个日记算什么?”就从那以后,王萍经常发现自己房间的东西总会有些小变动,就连放在桌子上的一张纸条,都会被人打开。王萍很是郁闷,开始给自己卧室的房门上锁。妈妈又会冲王萍喊:你房间有什么宝贝啊?天天随手锁门?你有什么东西不能见人啊?
12岁的亮亮(化名)说,自己已经3天没有和妈妈说话了。因为妈妈偷看了他的日记。他很生气。“虽然她说那是为我好,可是日记里面有我的秘密,我不想让任何人知道。”亮亮说。
另一方面,不少家长也是煞费苦心:“现在的孩子越来越不好管了。”不少家长以此为由,截留或者偷看孩子日记、短信、微信等聊天记录。
“你不知道,现在小孩在网络聊天时的尺度大得吓人,父母一定要盯紧点,但又不能让孩子们反感,还真的有点难。”张女士说,为了监控女儿是否早恋,她偶尔会用陌生的QQ,以网友身份,在女儿的QQ好友中卧底,经常试探女儿。
分析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明确规定:对未成年人的信件、日记、电子邮件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、毁弃;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,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,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、日记、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、查阅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、查阅。侵犯未成年人隐私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52条规定: 隐匿、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,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专家认为,父母负有监护孩子的责任,但应以尊重为前提,不偷看孩子的日记和信件,不偷听孩子的电话,不强迫孩子说出不想公开的秘密,并且通过科学的教育使孩子能够独立面对秘密并从容、恰当地处置。监护人也不应随意翻阅、查看未成年人的短信、聊天记录等。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是必须保护的。